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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中医医院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
  • 作者: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0/12/22 16:39:49 来源:中华中医药学会疼痛学分会 【字号: 】 浏览人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中医医院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8〕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
   
为加强中医医院管理,现就规范中医医院名称和中医医院的临床科室名称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中医医院名称
   
(一)中医医院命名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1
.中医医院名称由通用名和识别名组成。
    2
.通用名一般应在医院前加注中医等字样。如识别名中含有中医等字样,或举办单位是中医药院校、中医药研究机构,或含有中医专属名词的,通用名前可不再加注中医等字样。例如,“××医院“××中医药大学的附属医院,“××医院即可用医院作为其通用名称。
    3
.识别名一般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体现地域或举办人,内容可包含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举办单位名称(或规范简称)、举办人姓名、与设置人有关联的其他名词;第二部分体现医院具体性质,内容为中医学专业(学科、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诊疗技术名称,或中医专属名词。识别名中,第二部分可以省略,如“××××市中医医院。识别名中如含有第二部分,应符合中医药理论和专科专病命名原则,如“××××市整骨医院,原则上不得采用西医专属名词。
   
(二)中医医院名称出现下列情况的,须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准:
    1
.中医医院识别名称中使用中心字样的,或以具体的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的。
    2
.中医医院以高等院校附属医院命名,或加挂高等院校附属医院、临床实习医院名称的。
   
(三)中医医院不得同时使用中西医结合医院名称。
   
(四)中医医院名称中不得使用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祖传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五)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进行所有权改造后,不再属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原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需进行相应变更。
   
二、关于中医医院临床科室名称
   
(一)中医医院临床科室名称应体现中医特点,首选中医专业名词命名。临床科室名称应规范,采用疾病名称或证候名称作为科室名称时,应按照《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TCD)和相关规范命名。
   
(二)临床科室命名可采用以下方式:
    1
.以《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中医专业命名,如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皮肤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肿瘤科、骨伤科、肛肠科、老年病科、针灸科、推拿科、康复科、急诊科、预防保健科等。
   
临床专业科室名称不受《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限制,可使用习惯名称和跨学科科室名称等。
    2
.以中医脏腑名称命名,如心病科、肝病科、脾胃病科、肺病科、肾病科、脑病科等。
    3
.以疾病、症状名称命名,如中风病科、哮喘病科、糖尿病科、血液病科、风湿病科、烧伤科、疮疡科、创伤科、咳嗽科等。
    4
.以民族医学名称命名,如藏医学科、蒙医学科、维吾尔医学科、傣医学科、壮医学科、朝医学科、彝医学科、瑶医学科、苗医学科等。
    5.
门诊治疗室原则上应以治疗技术或仪器设备功能命名,如导引治疗室、穴位敷贴治疗室等。
   
(三)中医医院临床科室名称不得含有中医中西医结合西医字样,不得使用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祖传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四)以中心国医堂等作为临床科室名称的,应具有一定的规模和社会影响,并应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准。
   
三、其他
   
(一)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辖区内中医医院的医院名称和临床科室名称进行一次清理规范,并切实加强对中医医院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对中医医院的评价、监测、巡查和警示制度,引导中医医院坚持以中医为主的办院方向,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
   
(二)各级中医医院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对照自身情况积极开展整改工作。
   
(三)我局将结合医院管理年活动进行督导检查。
   
(四)民族医医院参照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中西医结合医院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
 

○○八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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